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刑)决字[2025]第0744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柏加*******,现住湖南省浏阳市柏加*******。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在×哥(未查明身份)的介绍下,于2025年6月7日左右开始至2025年7月3日在株洲市天元区车辆主驾驶后视镜处粘贴黄色小卡片,以0.3元每张的价格(于6月22日涨至0.5元),每天贴黄色小卡片约600张,累计获利267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同案犯供述、转账记录、到案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