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茶公(城)决字[2025]第0542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云阳*******,现住湖南省茶陵县城关*******。
  现查明:2025年7月5日7时许,违法行为人刘**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在茶陵县新步步高戴永红商店旁盗走一辆浅蓝色电动车,并骑回自己家中为自己日常代步使用。另查明,违法行为人刘**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
  以上事实有1、刘**询问笔录;2、现场指认笔录;3、被害人询问笔录;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茶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