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溆公(西)不决字[2025]第0157号
违法行为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三江*******,现住:溆浦县三江镇十字*******。
现查明2025年7月5日4时许,周XX在溆浦县XX酒店5楼8XX房间因涉嫌吸食毒品被民警传唤到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周XX没有吸食毒品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周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查笔录及照片;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事实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现决定对周元文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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