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公楼(城)决字[2025]第0773号

  被处罚人邵**,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现住湖南省岳阳楼市岳*******。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至2025年6月17日至2025年7月1日,被处罚人邵××在家中以拨打电话邀人关注微信服务号的方式,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引流帮助,每成功引流一人获利120元,其拨打电话200余条,成功引流4人,共计获利480元,其违法所得已被依法收缴。
  以上事实有被处罚人陈述与辩解,同案人供述,开卡记录,微信交易记录,辨认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邵**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肆佰肆拾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肆佰肆拾圆整;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