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禁)决字[2025]第1146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五里*******,现住湖南省耒阳市五里*******。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谢**与2025年五月初的一天独自一人在××市××酒吧厕所内独自一人吸食了3个包子(约0.9克)的k粉。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毛发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