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花)决字[2025]第0574号

  被处罚人谢**,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花门*******,现住湖南省双峰县花门*******。
  现查明:2024年3月以来,违法行为人谢**因与邻居赵想华的土地纠纷,多次与赵想华发生冲突。2024年11月30日,公安机关组织双方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调解后违法行为人谢**又以破坏财物、辱骂他人等方式滋事,赵想华多次报警,派出所多次出警,并告知违法行为人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不得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人谢**不听劝告。经查,违法行为人谢**以赵想华监控侵犯其隐私为由,在2024年12月26日使用竹竿将赵想华的监控捅到地上,致监控摄像头被损坏,无法使用。2025年5月26日、2025年5月27日、2025年7月1日、2025年7月2日谢**多次在赵想华家门前长时间辱骂赵想华。
  以上事实有户籍资料、调解协议、判决书、现场照片、监控视频、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双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双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