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跳)决字[2025]第1655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梓门*******,现住湖南省双峰县梓门*******。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彭××在明知对方会利用电话卡从事非法活动,仍办理电话卡以200元一张出售给上线薛××。现查明2025年7月3日薛××组织彭*在长沙市雨花区××苑中国移动××授权代理点办理的一张中国移动电话卡(15111458972)出售给薛××,彭××应获利200元(薛××暂未支付)。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同案陈述、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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