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双公(龙)不决字[2025]第0089号
违法行为人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走马*******,现住:湖南省双峰县走马*******。
现查明2025年7月4日下午18时许,湖南省双峰县走马街镇万溪村的王**想盗窃些水稻用来喂鸡,便携带一个黄色蛇皮袋子、一个蓝色水桶、一把镰刀等工具对陈程承包的水田里的水稻进行收割,在收割的过程中被当事人陈程当场抓获。王**系首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态度良好并认罪认罚,事后王**要求其家属积极与当事人陈程沟通协商,最终取得陈程的谅解并签订了协议并履行到位。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被侵害人陈述、王**的陈述与申辩、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王冬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构成盗窃,因盗窃财物价值较低,且系未遂,主动消除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冬香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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