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公(刑)决字[2025]第0199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炎陵县霞阳*******,现住湖南省炎陵县霞阳*******。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罗××为满足个人对枪支的喜好,于2024年12月份开始陆续在网上学习气枪相关知识,并在淘宝上面购买高压气瓶、高压打气筒、用来做枪的玻璃纤维管和磁环、安装瞄准镜的夹子、红外激光、快排等枪支零部件。2025年2月份,罗××在家中使用网购的枪支零部件直接组装出1支气枪,2025年5月27日我局民警在罗××家中查获气枪1支,瞄准镜2个,钢珠50发。该枪支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在罗××家中查获的枪支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的鉴定文书、扣押清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炎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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