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城)决字[2025]第0924号
被处罚人银**,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塘渡口镇石*******,现住邵阳县塘渡口镇石*******。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至7月3日期间, 银xx、何xx等人一起乘坐火车到北京上访, 银xx、何xx等人到xx站下车后,邵阳县驻京工作人员多次对银xx、何xx等人进行劝返,但是两人见到驻京干部后拒不配合工作,坚持到北京上访。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进京情况说明、进京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银**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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