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来)决字[2025]第0729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丁家*******,现住湖南省醴陵市丁家*******。
  现查明:2025年7月2、3、5日,违法行为人黄×先后三次在醴陵市××新城地下停车场内、醴陵市××新城6栋负一楼楼梯间内、醴陵市长庆街道××村××客栈×××房间内,利用电子烟杆吸食含三氟乙咪酯电子烟。2025年7月5日,黄×被我局民警查获。经提取黄×的新鲜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呈三氟乙咪酯阳性。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查获经过、证据保全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照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