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零)决字[2025]第0498号

  被处罚人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岩泊*******,现住湖南省慈利县岩泊*******。
  现查明:2025年07月04日20时许,尹xx酒后驾驶湘GxxxxA普通二轮摩托车自西向东沿着兰江路行驶,就在其行驶至慈利县粮食幼儿园沿河路段时,被执勤民现场查获,接着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2毫克/100毫升,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得知,尹xx于2025年01月12日20时许,被慈利县交警大队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查获,故此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属于因饮酒驾驶机动车,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尹xx的陈述与辩解;2、现场查获照片;3、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4、第一次酒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尹**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慈利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