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武)决字[2025]第0971号
被处罚人薛**,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武潭镇基固*******,现住桃江县武潭镇基固*******。
现查明:2025年7月4日上午违法行为人薛×良搭乘薛道年的车辆前往位于清凉村刘×勇的家中参与“三公”赌博,通过坐方的方式参与赌博,每把押注20-30元不等,共计携带赌资700元,被民警抓获时身上还剩下540元,薛×良共计输了16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接报案登记表以及受案回执可以证实案件的发生;2、薛×良的陈述可以证实其参加赌博的违法事实;3、曹×中、刘×斌、薛×年的笔录可以证实薛×良参加赌博的事实,且与薛×良的陈述相互证实;4、户籍信息可以证实薛×良的真实身份;5、到案经过可以证实薛×良的到案经过;6、现场照片以及现场检查笔录可以证实薛×良参加赌博的事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薛**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向桃江县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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