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武)决字[2025]第0963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武潭镇缺塘*******,现住桃江县武潭镇缺塘*******。
  现查明:2025年7月4日上午,违法行为人刘××组织人员在家中进行“三公”赌博,并为现场参加赌博的人员提供香烟、矿泉水等,并为现场参赌人员提供午饭,在牌局进行过程中,每把抽水10元至20元不等,刘××在每场赌局中至少抽水5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接报案登记表以及受案回执可以证实案件的发生;2、刘××的陈述可以证实其参加赌博并组织人员赌博的违法事实;3、薛××、张××的笔录可以证实刘××未参加赌博并抽水提供场地伙食的的事实,且与刘××的陈述相互证实;4、户籍信息可以证实刘××的真实身份;5、到案经过可以证实刘××的到案经过;6、现场照片和现场检查笔录可以证实刘××参加赌博的情况。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向桃江县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