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凤)决字[2025]第0499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道县道县梅*******,现住冷水滩区凤凰园
现查明:2022年03月27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嫌疑人何**在冷水滩区XXXX和XXX多次作案偷盗电瓶车、自行车,于2022年3月31日将涉嫌盗窃的何X超抓获。经询问,何X超如实供述了自己在2022年3月28日晚上19时许,在凤凰园XXXX旁边的马路上盗窃一台电动车、一台电动自行车和2022年3月29日下午16时许,在XX公园旁边的公共厕所盗窃一台电动车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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