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郦)决字[2025]第0922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郦家坪镇罗*******,现住邵阳县郦家坪镇罗*******。
现查明:2025年07月02日,李XX为反映自己诉求和田XX等七八人抱团从长沙乘坐Z78次列车进京越级上访,严重扰乱了单位信访工作秩序。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及辩解、到案经过、现场照片、邵阳县驻京工作小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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