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楚)决字[2025]第0539号
被处罚人才**,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白云*******,现住湖南省石门县白云*******。
现查明:2025年4月25日凌晨1时许,违法行为人才zz自己的两轮摩托车的汽油即将耗尽,又因无钱加油,遂产生了盗窃他人车辆汽油的想法。才zz先在路边随机捡拾一瓶约500毫升的空饮料瓶,随后骑着摩托车窜至石门县楚江街道zz社区老火车站附近巷子,来到受害人覃zz家楼下。才zz看见覃zz的三轮摩托车停放在坡道上,便拿着空饮料瓶,把该三轮摩托车油箱下的油管拔下,将汽油接入饮料瓶内,待饮料瓶接满汽油后欲离开时当即被覃zz发现并制止,随后将该情况报至派出所,民警赶至现场,现场将才zz抓获。2024年10月10日,才zz因盗窃行为被石门县公安局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作案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才**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石门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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