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白)决字[2025]第0870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东山*******,现住湖南省湘乡市东山*******。
现查明:2025年6月中旬,彭xx通过“飞机”聊天软件在“麻友”处购买了1300元钱的毒品“大麻”,后彭xx在湘乡市昆仑桥办事处红星村其母亲家中卧室内将毒品大麻吸食完。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xx毛发样品中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鉴定意见书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彭**系初次吸食毒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情节较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彭**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582058025401)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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