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洞)决字[2025]第1653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香南*******,现住长沙市雨花区香南*******。
  现查明:2025年07月03日,违法行为人刘某某为无抵押获得大额贷款,在明知对方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招商银行卡号(卡号:621485972016××××,开户行:长沙广益支行)提供给对方,收取来历不明资金共计90010元(其中含黄桔被诈骗资金50000元),后在中国工商银行长沙某某支行取得现金49900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某支行向对方所指定账户汇款500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刘某某的陈述与申辩;2、被害人黄某材料;3、银行卡交易流水;4、转账汇款单;5、到案经过;6、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