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武)决字[2025]第0962号

  被处罚人曹**,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武潭镇缺塘*******,现住桃江县武潭镇缺塘*******。
  现查明:2025年7月4日上午违法行为人曹××自行前往位于××村刘××的家中参与“三公”赌博,通过搭角的方式在旁边进行押注,每把押注10-20元不等,共计携带赌资90元,通过押注后曹××共计输了5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接报案登记表以及受案回执可以证实案件的发生;2、曹××的陈述可以证实其参加赌博的违法事实;3、薛××、熊××、曹××的笔录可以证实曹××参加赌博的事实,且与曹××的陈述相互证实;4、户籍信息可以证实曹××的真实身份;5、到案经过可以证实曹××的到案经过;6、现场照片以及现场检查笔录可以证实曹××参加赌博的事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