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贺**,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
现查明:2025年07月04日下午18时许,民警接到报警后,民警袁×带领辅警谢××赶到衡阳市蒸湘区立新社区附近,经了解系10岁小孩彭××将皮球踢在贺××身上被贺××拍了脸部一事,民警袁×准备将双方带至所里进一步处理,上车过程中贺××不听民警指挥,极不配合民警,还谩骂民警是土匪强盗,民警将贺××徒手控制带上车之后,贺××与民警袁×坐在警车后排,辅警谢××负责开车,在车辆行驶途中,贺××依然极不配合,进行谩骂还威胁要用车撞死民警,在民警袁×准备控制贺××手机的时候,贺××用手机对袁×进行殴打,并准备对袁×手部进行撕咬,袁×对贺××头部进行控制,贺××随后用手抓袁×的面部,导致民警袁×左侧脸部、右手手背受伤。2025年7月4日19时,民警在执法办案区内对违法行为人贺××进行入区登记检查,贺××使用一张姓名为贺××,身份证号码为4304211992××××的居民身份证进行登记,经调查该居民身份证是贺××为显得自己年轻,通过长沙市路边的小广告办理的一张假居民身份证,该居民身份证上的信息为贺××自己编写,该居民身份证上的照片为贺××提供。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贺X华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其他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贺**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贺**罚款贰佰圆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贺**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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