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桃公(武)不决字[2025]第0109号

  违法行为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武潭镇缺塘*******,现住:桃江县武潭镇缺塘*******。
  现查明2025年7月4日10时许,刘**从其家中出发至武潭镇**村刘**家中玩,后刘**看见熊**、薛**等人在进行“三公”赌博,便在一旁进行观看,随后被前往现场抓赌的民警传唤至桃江县执法办案区。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可证实案件的发生;2.刘**的陈述可以证实其未参加赌博的事实;3.户籍信息可证实其真实身份;4.到案经过可证实其到案情况。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应依法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