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桃公(武)不决字[2025]第0110号
违法行为人朱**,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武潭镇石桥*******,现住:桃江县武潭镇石桥*******。
现查明2025年7月4日上午违法行为人朱**和薛**、朱**三人搭乘车辆前往**村内准备购买小虾米,在经过刘**家中时看见周边停放了不少的车辆,于是就进去询问情况,看见房间内的人员正在进行赌博,于是便和薛**、朱**在房间内观看,后被前往现场进行抓赌的民警传唤至桃江县执法办案区。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以及受案回执可以证实案件的发生;2、朱**的陈述可以证实其未参加赌博事实;3、薛**、朱**的笔录可以证实朱**未参加赌博的事实,且与朱**的陈述相互证实;4、户籍信息可以证实朱**的真实身份;5、到案经过可以证实朱**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应依法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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