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雨)决字[2025]第0812号
被处罚人岳**,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新邵县酿溪镇沙湾*******,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
现查明:2024年1月1日至今,违法行为人岳X雍在邵阳市大祥区火车南站街道XX超市给“玲妹”、“嘉宝莉”做地下六合彩代理,买码赌客“一笑而过”、“刘校长”、“知夏”、“阿英”、“玉”、“尹X伟”等人在岳X雍处买六合彩的赌资共34万余元,岳**共计获利1.2万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转账记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岳**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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