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刑)决字[2025]第1652号

  被处罚人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马坪*******,现住湖南省武冈市马坪*******。
  现查明:2024年4月,违法行为人段某在王某某(已起诉)等人设立的长沙市雨花区××家电店从事外场业务员工作。该电器门店并不开展正常的电器购销业务,是由外场业务员以新店开张请求扫码点评、点赞为幌子,以领取手机充电线、数据线等小礼品及可获取抽奖机会吸引电器门店周边群众,待路人参与抽奖,外场业务员将受害人带着门店内让受害人下载“每日优选”APP实施诈骗。违法行为人段某在工作期间,共向黄某某、文某某等10人实施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案发后,段某已主动退赃、退赔共计人民币6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段某的陈述,被害人黄某某、文某某的陈述,到案经过,另案嫌疑人王某某、左某某等人的供述,身份信息,审计报告等证据证实。
  2024年05月28日段*因涉嫌诈骗罪被我局刑事拘留,2024年06月24日因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后被取保候审,2024年12月30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段*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段*处罚前已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限制人生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