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柏)决字[2025]第0536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柏林*******,现住湖南省永兴县柏林*******。
现查明:违法嫌疑人:李×贵,身份证号:432××××××××××××××,2025年7月5日上午9时许,因在永兴县柏林镇洞口市场买西瓜时与商贩发生冲突,进而用手推搡商贩,并抓伤对方,对方脸部、后背、脖子下方有抓痕。
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2.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因违法嫌疑人已满70周岁,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七十周岁以上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永兴分行(城关镇干劲路47号)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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