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现住湖南省桑植县澧源*******。
现查明:1.2024年5月16日晚23时许, 甘**伙同犯罪嫌疑人彭x(已判决)、王x塬、陈x、肖x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办事火车站附近高盛国际小区希岸酒店地下停车场以拉车门盗窃的方式将受害人陈x的白色哈弗牌SUV车门拉开, 盗走受害人车内6包硬盒蓝芙蓉王香烟和6包硬盒黄芙蓉王,被盗香烟由五人共同吸食完。
2..2024年5月17日凌晨1时,甘x林伙同彭x、王x塬、陈x、肖x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索道公司附近亚朵酒店地下停车场以拉车门盗窃的方式将受害人王x懂的黑色特斯拉轿车拉开,将受害人后备箱放的一万元现金盗走,彭x分得2200元,王x塬分得1700元,肖x分得2200元,陈x分得2200元,甘x林分得1700元(不敢使用将赃款1700元交由x使用)。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同案人陈述及供述、检察意见、受害人材料等证据证实。
甘**作案时17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甘**系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第(四)项规定,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甘**行政拘留七日。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甘**予以训诫。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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