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麻)决字[2025]第0455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青树*******,现住湖南省双峰县青树*******。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陈X于2025年6月2日使用自己昵称为“湘X”的新浪微博账号在新浪微博平台发布关于岳阳县XX实验学校学杂费收费过高的负面贴文,并在帖子里留下自己本人的手机号码1XXX。于2025年6月30日下午XX学校工作人员周X拨打该电话与陈X沟通时,陈X主动提出周X一方支付1500元钱之后可以将负面贴文下架,随后在与周X的微信沟通过程中,再次提出另外支付300元钱可以额外发布正能量贴文,后因XX学校迟迟未付款,陈X发送语音信息威胁称将继续发布有关XX学校的负面贴文,周X被迫向陈X提供的微信收款码支付1800元。事后,陈X以在其他平台发布正能量贴文为由再次向周X索要380元,在XX学校未支付后续380元费用的情况下,陈X于2025年7月2日在新浪微博连续发布三条有关岳阳县XX学校的负面贴文。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的陈述与申辩,周丽证人证言,收款凭证,聊天记录截图,网络贴文截图,前科材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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