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长)决字[2025]第0889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长塘镇林山*******,现住安化县长塘镇林山*******。
  现查明:2025年6月9日22时许,我局民警对位于安化县长塘镇林山塘冲社区XX大酒店检查时,发现该酒店工作人员刘XX,未按规定登记入住旅客姚XX的身份信息,将该酒店8309房间提供给旅客姚XX入住。
  以上事实有户籍信息、提取笔录、检查证、检查照片、营业执照、 监控视频、证人证言以及刘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