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公(东)决字[2025]第0450号
被处罚人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三都*******,现住湖南省资兴市大兴*******。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袁X与何XX系夫妻关系,2025年07月05日09时许,在资兴市东江街道XXXXX6栋3单元501其家中,袁X与其妻子何XX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袁X用手打了何XX头部。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到案说明、伤势照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袁*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资兴市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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