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公(东)决字[2025]第0451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现住湖南省永兴县便江*******。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谭XX于2025年06月17日15时许,在资兴市东江街道湖南XXXXX制品有限公司厂房顶棚使用电焊焊接时,未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动火作业,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导致引发失火,造成严重后果。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检查通知书,现场照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资兴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