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公(安)决字[2025]第0181号
被处罚人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辰溪县安坪*******,现住湖南省辰溪县安坪*******。
现查明:2025年07月04日12时许,违法行为人余**窜至辰溪县安坪镇石马湾村一栋两层楼房前的空坪处,以“叠瓶子”的方式参与聚众赌博。期间,余**以闲家的方式进行下注赌博一笔,下注金额为3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案人员陈述、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余**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辰溪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辰溪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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