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高)决字[2025]第0405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关市*******,现住湖南省衡阳县关市*******。
现查明:2025年5月18日违法人王XX与前妻周X前往衡阳县江山学校处理儿子被学校老师打一事,跟周X一同前往的还有一位男性朋友王X,在处理事情时,王XX不满王X对自己儿子提出的转学意见,双方互用言语挑衅后王XX一气之下使用手掌拍打了王X额头一下,王X未还手,经衡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蒸公物鉴(法临)字[2025]49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王X2025年5月18日所受伤势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供述与辩解、受害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罚款肆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阳县政务中心公安代理室缴纳罚款肆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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