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含)决字[2025]第1215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宁县清江*******,现住长沙市岳麓区越秀*******。
  现查明:为图财,违法行为人李XX在明知其取钱行为是为上线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洗钱提供帮助的情况下,仍然在违法行为人曹XX的安排下,于2025年7月2日、7月3日共计四次伙同李XX等人在长沙市岳麓区、长沙市长沙县通过上线在货拉拉平台下单并让货拉拉车司机收取货款,再线下以“冒充公司财务人员取货款”的方式向货拉拉司机进行取钱。现查明:2025年7月2日,陕西籍受害人张某因被骗往货拉拉司机金某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卡(62366829200000009058)转入的16000元资金经线下已收货款的方式取走。2025年7月4日12时许,违法行为人李XX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同案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电子提取笔录及照片、飞机软件聊天记录截图、到案经过、户口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肆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肆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