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新)决字[2025]第1180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澧县太浮*******,现住湖南省临澧县太浮*******。
现查明:2025年6月29日凌晨1时许,违法人杨×窜至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楼下,用T字套筒扳手拧开螺丝,盗窃了受害人王×荣停放在该地的电动车内的5个电瓶后逃离现场。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杨×的陈述;受害人王×荣的陈述;扣押经过及文书;指认现场照片;指认监控截图;曾经的违法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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