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西)决字[2025]第0712号

  被处罚人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吉林省延吉市公园*******,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公园*******。
  现查明:2009年11月27日,金X锋因吸食毒品被永定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仍不能戒除毒瘾;2025年6月30日21时许,金X锋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办事处XXXX八楼一房间采用烧烤的方式吸食价值1300元钱的毒品冰毒。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辨认笔录、户籍资料、前科材料、吸毒成瘾认定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金**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