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吉林省和龙市八家*******,现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时*******。
现查明:2023年3月30日,金XX因吸食毒品冰毒被吉林省延边延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25年1月底的一天,违法行为人金XX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XXXX小区八栋XXX采取烧烤的方式吸食价值1000元的毒品冰毒。
2025年3月12日,违法行为人金XX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XXX小区八栋XXX采取烧烤的方式吸食价值1000元的毒品冰毒。
2025年3月25日,违法行为人金XX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XXXX小区八栋XXX采取烧烤的方式吸食价值1000元的毒品冰毒。
2025年3月26日,违法行为人金XX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XXXX小区八栋XXX采取烧烤的方式吸食价值1000元的毒品冰毒。
2025年4月22日,违法行为人金XX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XXXX小区八栋XXX采取烧烤的方式吸食价值1000元的毒品冰毒。
2025年5月24日,违法行为人金XX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XXXX小区八栋XXX采取烧烤的方式吸食价值1000元的毒品冰毒。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毛发检测报告、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吸毒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金**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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