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九)决字[2025]第0921号
被处罚人阮**,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七里山园艺*******,现住邵阳县七里山园艺*******。
现查明:2025年07月02日,阮XX为反映其在供电所工作期间受工伤的赔偿及薪资待遇等相关问题,与邵阳县其他信访人员一同从长沙市乘火车到天津市,企图绕过北京公安检查站进京,到中纪委、公安部、能源部等部门越级上访,严重扰乱了单位信访秩序。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及申辩、邵阳县驻京工作小组移送相关材料、现场照片、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阮**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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