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雷)决字[2025]第0740号

  被处罚人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
  现查明:2025年07月04日20时许,违法人柳X酒后借故滋事,在雷打石镇XX附近路边将120救护车打砸破坏,对受害人杨XX进行殴打,另有追逐救护车工作人员的行为。经查,120救护车前挡风玻璃、前档防晒膜、雨刮器、引擎盖、车身漆面等部位被柳X破坏,损失估值超过1000元。受害人杨XX嘴部破皮出血。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询问、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柳*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