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桔)决字[2025]第1211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南岳*******,现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周X将其驾驶的保时捷小轿车停靠在XX小区1栋路边西瓜摊购买西瓜时,因停车问题与一名骑电动车的男子发生争执。随后,违法行为人周X从保时捷小轿车后备箱内拿出一把约100厘米长的长刀,持刀欲追逐威慑对方,但因骑电动车的男子已离开,未追上。2025年7月2日20时许,民警在XX小区4栋一饭店内找到违法行为人周X,违法行为人周X随民警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鉴定,认定违法行为人周X持有的长刀系管制刀具。违法行为人周X在公共场所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视频截图、现场指认、扣押物品、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