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流)决字[2025]第1663号
被处罚人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流泽*******,现住邵东市流泽镇新爱*******。
现查明:2025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违法人员尹**在邵东市原邦盛大酒店伙同罗忠等人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麻古,经毛发检测,尹**毒品检测结果为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尹**陈述、前科资料、毛发检测结果照片、吸毒成瘾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2022年7月25日,尹**因吸食毒品被邵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2025年7月5日,违法嫌疑人尹**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其吸食毒品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尹**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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