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桑公(五)决字[2025]第0410号
被处罚人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洪家*******,现住湖南省桑植县洪家*******。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上午7时许,在桑植县澧源镇汽车东站对面“一大碗面馆”前坪,谷X与田X因客运问题产生口头纠纷,进而谷X从裤子口袋内拿出一把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并出言威胁田X人身安全。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被侵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十六、2.(6)之规定,现决定对谷*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桑植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治安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桑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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