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禁)决字[2025]第1660号

  被处罚人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流泽*******,现住湖南省邵东市流泽*******。
  现查明:2025年6月9日晚,吸毒人员贺志强、佘望波、杨健、刘春菊商量一起吸食毒品麻古,之后该四名人员前往潘*位于流泽镇阳合村的家中,在潘*的卧室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麻古,贺志强、佘望波、刘春菊、杨健四人吸食完毒品后离开,之后潘*独自一人返回卧室,吸食了两口剩余的毒品麻古。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毛发检测报告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潘*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