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蛇)决字[2025]第1006号

  被处罚人扶**,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甘棠*******,现住湖南省双峰县甘棠*******。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凌晨,曾X瑶、扶X丹、谢X倩、段X然、邬X、黄X等人一起在娄星区XX小区4栋3103房间吸食了冰毒麻古,曾X瑶、扶X丹、谢X倩、段X然、邬X到案后现场检测报告冰毒均呈阳性,且对吸食冰毒的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与申辩、同案的供述、现场检测报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扶**行政拘留三日。因扶**尚在哺乳期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