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祁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蒋)决字[2025]第0527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蒋家*******,现住湖南省祁东县洪桥*******。
现查明:2025年5月16日至6月19日期间,违法行为人曾X才、周X华在XXX居委会旁对谭X君一家租用的三个门面采取贴封条、拆卷帘门、铲石头进店面的方式要求其搬离,在这个过程中造成门店一扇玻璃门损坏,价值百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祁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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