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观)决字[2025]第1210号

  被处罚人贺*,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灰山港镇杨*******,现住长沙市岳麓区金阳*******。
  现查明: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0时,违法行为人周XX、贺X、谭X、黄XX等4人在长沙市岳麓区XX小区茶楼内,以单注20元一张的方式进行“跑得快”赌博,全场输赢在2500元人民币左右。当日3时许违法行为人周XX、贺X、谭XX、黄XX等4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违法行为人周XX1700元赌资,黄XX4600元赌资,谭XX6900元赌资,贺X3000元赌资。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同案人的陈述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贺*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