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公楼(吕)决字[2025]第0770号

  被处罚人邓**,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华容县治河*******,现住岳阳楼区康岳花园*******。
  现查明:2025年4月底至2025年6月,违法行为人邓××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家中,使用自己办理的12张电话卡,按照上级提供的话术,冒充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拨打诈骗引流电话。经本局初步统计,违法行为人邓××拨打电话数百次,违法所得37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案交代、开卡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万壹仟壹佰圆整,没收违法所得(370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壹万壹仟壹佰圆整;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