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岚)决字[2025]第0495号
被处罚人陶**,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
现查明:2021年1月26日在冷水滩XXX酒店,陶×春在自己姐姐陶×华及一名未知名男子的要求下明知是违法犯罪资金仍然提供自己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卡6217002990105815652并自己操作收款42800元并将这42800元全部转出去,致使被害人杨XX被诈骗的20000元资金难以追回。
以上事实有1、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及辩解 2、证人证言 3、其他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陶**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州市财政局驻冷水滩公安分局收费室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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