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公楼(岳)决字[2025]第0771号

  被处罚人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詹桥*******,现住八字门东城名邸3*******。
  现查明:2024年8月至2025年6月28日,违法行为人沈某丽在岳阳楼城区,使用自己及朋友办理的六张电话卡,按照上级提供的话术,冒充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拨打诈骗引流电话3000次,违法所得9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同案犯陈述、电子数据、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万柒仟圆整,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贰万柒仟圆整;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