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岚)决字[2025]第0496号

  被处罚人伍**,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
  现查明:2021年08月19日13时许,我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伍**将以自己身份证开户的银行卡在2021年7月1日当天借给他人用于电信诈骗非法活动,涉案八起,涉案流水十余万元,伍**对自己涉嫌帮助信息网络违法的行为供认不讳,主动交代违法事实。涉案银行卡号:6222031910001515292,开户行是中国工商银行,用户名为伍**。
  以上事实有嫌疑人供述,银行卡转账记录,受害人询问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伍**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州市财政局驻冷水滩公安分局收费室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5日